三部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
来源:发展改革委网站【发布日期:2017-01-16】 点击数:66880
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
发改价格[2017]68号
各省(区、市)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,卫生计生委(局)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:
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,2011年国家启动了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,各地积极选择部分病种进行试点,取得初步成效,对规范诊疗行为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5〕33号)、《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5〕38号)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卫生计生委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等四部门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16〕1431号)有关精神,深入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逐步扩大按病种收费范围
各地要在前期改革试点基础上,进一步扩大按病种收费的病种数量,重点在临床路径规范、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按病种收费工作,鼓励将日间手术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。各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都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,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2017年底前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。各地要抓紧制定推进按病种收费的实施细则,于2017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。
二、合理确定具体病种和收费标准
结合各地前期试点和病种临床路径管理工作,按照诊断明确、技术成熟、并发症少、疗效确切的原则,我们遴选了320个病种,供各地在推进按病种收费时使用(具体目录见附件)。相关病种技术规范,将委托有关行业学会或协会,统一对外发布,作为各地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、制定收费标准的参考。各地可在国家公布的320个病种范围内选择开展,也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具体病种。
各地要按照“有激励、有约束”的原则制定病种收费标准,逐步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。收费标准要以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,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,参考既往实际发生费用等进行测算。按病种收费标准原则上实行最高限价管理。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,即从患者入院,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,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、治疗、手术、麻醉、检查检验、护理以及床位、药品、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。在病种费用外不得另行收费,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费用转为门诊收费。
三、扎实做好按病种收付费衔接
各地价格、卫生计生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,做好按病种收费和付费改革的衔接,充分发挥按病种收付费的协同作用,形成政策合力,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,降低群众个人费用负担。医保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,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负担水平等因素,通过与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协商,合理确定相应病种的医保付费标准,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。
四、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政策
各地在改革中要加强组织领导,建立部门分工协作、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,狠抓政策落实。各地价格、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出台考核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工作的政策措施,强化激励约束,建立奖惩机制,调动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。要将按病种收费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,建立按病种收费监督评价机制,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,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,加强对病种费用变化、服务效率、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。医疗机构不得推诿重病患者,不得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、分解患者住院次数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,强化基金预算管理,完善谈判协商机制,科学制定按病种付费标准。
医疗服务实行按病种收费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、建立多种形式并存定价方式的重要内容,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、减轻患者负担的重要手段。各地务必高度重视,在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过程中,要强化新闻宣传,正确引导舆论,为推进按病种收费创造良好环境。改革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,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。
附件:320个病种目录
国家发展改革委
国家卫生计生委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
2017年1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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